可他思索再三,发现张三似乎早就有所准备了。
一直坚称不认识陈四。
只是为陈四提供剧本而已,并未参与陈四团伙的诈骗行动。
「教唆他人犯罪估计不成立了……」
他喃喃着,仔细分析了起来。
教唆他人犯罪,指的是以劝说、利诱、授意、怂恿、收买、威胁等方法,将自己的犯罪意图灌输给本来没有犯罪意图的人,致使其按教唆人的犯罪意图实施犯罪。
教唆人并不亲自实施犯罪,而是教唆其他人去实施自己的犯罪意图。
教唆人和犯罪者属于共犯关系。
犯罪者犯的是什么罪,教唆人也应当判处什么罪。
而在这个案件里。
张三为陈四的犯罪团伙攥写剧本,明显不属于教唆。
因为······
陈四本身就有犯罪意图,并非是张三所传授的。
除此之外。
张三还无法定性为陈四的同伙。
因为······
他没有参与过陈四的「诈骗业务」,对陈四的业务并不知情。
双方唯一的交集······就是攥写剧本。
但偏偏这个剧本······
为陈
四的诈骗团队提供了一整套的话术,还配有心理学的暗示等知识。
使得陈四诈骗团队的犯罪成功率大大攀升。
在犯罪行为的实施过程中,张三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只是编写剧本······恐怕还是没有办法起诉。
秦牧点了点头,同样感到有些麻烦。
这次他们扮演的是公诉人的角色。
需要对张三进行起诉。
可张三的行为属于严重擦边,却又不违法。
他给陈四卖了三年的剧本。
或多或少能猜测到陈四的「职业」,但依旧选择了将剧本卖给陈四。
说他全然不知情根本说不过去。
但是······
他卖的仅仅是剧本,没参与过程。
不能草率的以此来定罪。
不然的话······
那些杀人犯杀人时用的刀,还需要追究卖家的责任
这明显是不合理的。
「在刑法中,日常生活中的行为或者职业,即便其侵犯了法益,也不能以犯罪来论处。
张玮叹了口气,念出了一条刑法解释。
比如说有人卖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