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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百零六章 伦理作为出罪的依据(第2页)

······

与此同时。

学法联盟论坛。

随着秦牧这句话的出现,时刻关注着摹拟庭审的网友们再次沸腾了。

「论坛里有没有大佬?能不能来给我解释一下,up刚才说的这句话啥意思?」

「对面律师真的有几把刷子,我还以为尘埃落定了。」

「说几不说把,文明你我他。」

「我刚刚找度娘查了一下,伦理作为出罪的依据解释太杂了,谁能给我翻译翻译?」

「」

网友们都很激动,带着极强的求知欲疯狂发帖。

对方律师已经解释了什么叫做法律作为入罪的依据。

但……

秦牧提出的这句话,却让不少人有些费解。

这里面的每个词他们都明白。

可连起来就显得有些晦涩

难懂了。

好在没过多久。

论坛里就冒出了一个自称刑法学教授的人。

开了个帖子,专门讲解秦牧所说的这句话。

「要理解up这句话,就必须要先明白法律的本质,法律并非是非黑即白,而是一种平衡和折中的学问。」

在帖子里。

这个网友先是将前半句话解释了一遍。

法益作为入罪的基础,讲的是用是否侵犯了法益来决定是否有罪。

举个例子。

张三持刀要杀陈四,结果却被陈四反杀。

用法益的理论分析,那就是张三试图侵犯陈四的生命权。

结果却是陈四技高一筹,将张三的生命权给剥夺了。

对方试图危害陈四的生命权,陈四侵害了张三的生命权。

生命权对生命权。

两者是对等的。

因此。

从法益上来说,陈四的行为是正当的,完全符合正当防卫。

再举个例子。

张三尾随某女子,试图行不轨之事,该女子不断挣扎反抗。

路过河边的时候。

趁机将张三踹入河中,张三溺亡。

在这个案子里。

张三试图侵犯女子的身体自由权,该女子的反击侵犯了张三的生命权。

身体自由权对生命权。

明显是生命权高于身体自由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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