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元璋还在朝廷和地方设立了监察机构,监察官员行为,并制定了详尽的法律条文以反腐。
《授职到任须知》规定了地方官员的31项职责,使官员难以敷衍塞责。
同时,他还编订了《六部执掌》和《责任条例》,确保上级对下级的考核有规可循。
这一监察体系逐渐趋于完善。
然而,这些举措在当时尚未成型,《大诰》的编纂状态及监察机构的设立情况均不明确,相关法律条文也未出台。
朱元璋虽以严苛刑法震慑官员,但其严厉程度近乎苛刻。官员若六十余两银子,便会受到重罚。按现代货币计算,六十余两约等于四五万元人民币。
四、五万一条人命,实在令人震惊。
由于部分刑法过于严苛,那些贪婪的官员心想:贪几十两是死,多贪一些亦是死,何不贪得更多?
这种心态驱使下,官员们的贪欲愈膨胀。
叶轩主张,应设定一个合理的刑罚界限。
譬如,贪墨一百两以下者,革职查办并罚款;
一百两到一千两者,则囚禁数年;
唯有贪墨金额巨大,方判。
“我认为现行刑法标准过于严苛。”
“建议适度放宽。”
叶轩阐述了自己的量刑观点。
皇孙们紧锁眉头,认真记录。
随后,叶轩提出:
“第三条建议,举报污吏者,应给予重赏。”
“甚至,举报者可赦免其罪。”
此言一出,皇孙们愕然。
举报得重赏尚能理解,但举报者无罪?
他们困惑不解。
举报,何以有罪?
“我所说的举报者无罪,是指:若有人行贿后反悔,可向官府举报。”
“这样,行贿者无罪,受贿者受罚。”
“如此,受贿便成为风险之举。”
“官员欲受贿时,必会猜疑对方是否设局,或不敢轻易受贿。”
“行贿者因迷途知返,可免责。”
“反之,若官员认为行贿不妥而举报,行贿者将受罚,官员则可减轻刑罚,甚至无罪。”
“当然,一切需以事实为依据,根据具体情况灵活调整。”
“我方才谈及了减少官员的方法。”
“要之举,是提员俸禄。”
“其次,设立严厉刑法。”
“再者,鼓励百姓举报。”
“接下来,我要说第四个策略。”
叶轩在墙上白纸上列出前三点后,添上了第四点:
“成立监察机构。”
“尽管前述方法能减少,但效果有限。”
“若无相应的反腐监察体系,数量难以大幅减少。”